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巴彦塔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共有财产的共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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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赵某。二人共同出资建造砖瓦房三间。双方协议离婚后,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三间砖瓦房不动产权证已经下发至当地村委会,登记在原告石某某、赵某、梁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名下。三原告曾经就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多次与被告赵某某进行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
02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分析案情,因三间砖瓦房是双方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所以原告石某某有主张分割的权利,但三间砖瓦房建造时原告赵某对砖瓦房的建造并无贡献,原告梁某某也尚未出生,因此原告要求原、被告四人共同分割三间砖瓦房的诉请并不合理。虽离婚时未约定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原告为被告生育子女,且有二十余年的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可以考虑看在往日的夫妻情分上部分同意原告的诉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平均分割三间砖瓦房,三间砖瓦房归被告赵某某所有,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石某某财产折价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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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当事人在面对共同财产的共有纠纷时,要冷静思考和理智分析,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多方面问题,当事人还可以了解相关法律、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咨询,在解决共有纠纷时提供正确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第148期 财产分割起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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